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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新闻出版总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

    新闻出版总署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

          

    新闻出版署令10号 新闻出版署19971230发布

  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,根据《印刷业管理条例》和《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》,制定本办法。
      第二条 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印和承印活动,必须遵守本办法。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,是指在本系统、本行业、本单位内部,用于指导工作、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、折页或散页印刷品,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。
      第三条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,实行核发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》(以下简称《准印证》)管理。未经批准取得《准印证》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。
      第四条 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,应当向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,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、内容、发送对象、印张数、印刷期数、册数、开本等,经审核批准,领取《准印证》后,方可从事委印活动。
      第五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“×ד×ד××杂志等字样,必须注明内部资料,免费交流。印刷时,应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内部资料准印证编号,不得省略或假冒、伪造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所设的有关机构,不具有法人资格。
      第六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、本行业、本单位内部交流,不得收取任何费用,不得刊登广告,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,不得传播到境外,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,不得用《准印证》出版其他出版物,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。

    发布日期:2011-01-20 浏览: 3891